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部署,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全部暂停营业,所有外卖送餐服务全部停止。
二、全县所有群众聚集性场所全部关闭,禁止一切群体性活动开展。
三、县乡所有宾馆、旅店全部暂停营业,不得接纳新入住客人,对已入住人员妥善安排,县公安局对县内所有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理。
四、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停止营业,恢复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五、全县所有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公交车辆全部停运,恢复通车时间另行通知。
六、居家隔离观察中未达到隔离时限的人员,坚决不允许离开居住地。如本人不听劝阻执意出行,公安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在县主城区和各居民小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出入人员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积极劝返非本县、本小区人员进入。
八、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向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九、所有群众必须注重个人防护,勤用流水洗手,注意室内通风和卫生;尽量减少外出,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出租车辆必须佩戴口罩,避免疫情传播。
十、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将“110”电话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热线,受理武汉等地返乡人员信息、知情不报和私自集会活动等热线举报线索。
十一、广大群众百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者,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桦川县疫情防控工作热线:110
桦川县疫情应急指挥部电话:0454-3822710
13803668789
15846988688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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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全部暂停营业,所有外卖送餐服务全部停止。
二、全县所有群众聚集性场所全部关闭,禁止一切群体性活动开展。
三、县乡所有宾馆、旅店全部暂停营业,不得接纳新入住客人,对已入住人员妥善安排,县公安局对县内所有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理。
四、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停止营业,恢复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五、全县所有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公交车辆全部停运,恢复通车时间另行通知。
六、居家隔离观察中未达到隔离时限的人员,坚决不允许离开居住地。如本人不听劝阻执意出行,公安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在县主城区和各居民小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出入人员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积极劝返非本县、本小区人员进入。
八、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向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九、所有群众必须注重个人防护,勤用流水洗手,注意室内通风和卫生;尽量减少外出,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出租车辆必须佩戴口罩,避免疫情传播。
十、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将“110”电话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热线,受理武汉等地返乡人员信息、知情不报和私自集会活动等热线举报线索。
十一、广大群众百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者,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桦川县疫情防控工作热线:110
桦川县疫情应急指挥部电话:0454-3822710
1380366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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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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