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到罗马法之前,要先说一下世界各国法律的结构。全世界一共有五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这五个法系各有特点,自成体系,时间和分布也各有特点。
其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西方的法系,这两者随着殖民扩张活动扩散到全世界,现在仍然在使用。英美法系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在使用;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国家,现在使用最广泛,几乎全球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都使用大陆法系。
伊斯兰法系产生于中世纪的伊斯兰教国家,该法系的特点就是注重伊斯兰教法,是一种很典型的宗教法律。现在随着伊斯兰教国家的世俗化,伊斯兰法系已经不再是主流,但是它仍然在发挥余热,尤其是在一些世俗化进程不高的国家。
中华法系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中国古代使用的法律,成型于隋唐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礼法合一,重视等级尊卑。随着清末的变法修律运动,以及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现在中华法系已经不再应用。
印度法系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一个依附于印度教的宗教性法律,印度是一个文化和地理概念而非国家概念,所以印度法系因国而异,并且与宗教联系特别密切,所以内部体系异常复杂。印度法系主要在南亚地区,以及东南亚一些印度教古国使用。随着南亚、东南亚的伊斯兰化,以及现代化进程,现在印度法系不再使用。
如图,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英美法系,黄色是伊斯兰法系,棕色是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