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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中法、院长和珲春市长违反规定,侵害老百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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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中法、院长和珲春市长违反规定,侵害老百姓财产。
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4月28日在吉林省延边中法、审理我提起的,要求被告(珲春市政府)按《补偿协议书》约定,给付补偿款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号(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1号)被告(珲春市长)与延边中法、院长违规干预,致使法庭查清事实也不判决,一拖就是两年。
2016年12月3日上午9点半,被告(珲春市长)带人到延边州中法,与院长会面,一起开会,由办案法官向被告(珲春市长)汇报案情,相互串通,共同研究案件情况。(时任珲春市市长张吉峰,时任延边州中级法、院长庾成日)经过研究,在被征收的标的物被征收毁掉三年之后,编造了伪证《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将2014年征收事实写成了发生在2017年。该《决定》及该决定的评估结论报告至今没有向当事人(我)送达,该决定的评估结论报告也没有向法庭递交。
在他俩违规干预下,将案件拖了两年半之后,于2017年4月28日法庭公开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38条2款2项的规定,公开违反《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8条2款的规定。同时对证据“不审查、不核实、也不质证”,总计违反30多条法律规定,并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了驳回的裁判,让我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还不给立案。侵吞我的财产。
吉林省珲春市市长与延边州中法的领导、院长和办案人私下会面,要求向其汇报案情,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迫使办案人违反30多项法律规定,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案。
国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难道珲春市市长和延边州中法的领导(院长)对《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可以不遵守吗?你延边州中法的院长拿《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当摆设吗?同时珲春市市长还编造、伪造虚假、证据《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这是违反、党纪触犯国法吗?
对上述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我已向纪委、监委和吉林省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反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切实体现促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 今向社会公开举报上述二人的违规事实,用我以上的遭遇,给那些要到延边和珲春投资的客商们提个醒,这样不讲诚信的营商环境,执法者不仅守法,反而公然枉法裁判,连法律保障都没有,你们的投资能得到保障吗?以上举报句句属实,诚恳地渴望能得到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举报人:吉林省珲春市市民,李风润
2020年4月9号


1楼2020-04-09 17:49回复
    坚持正义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4-1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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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加油加油下大暴雨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6-2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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