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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作者:王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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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
作者:王楠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其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笔者赞同将“离婚冷静期”纳入《民法典》,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离婚率逐年升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与“离婚冷静期”相似的制度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多年,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2、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导致离婚的多是生活琐事,在离婚率数据中,80、90后离婚率最高,而这其中又有多数属于轻率、冲动离婚,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双方作出更加理性决定,降低离婚率,挽救家庭。
3、离婚率居高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在离婚率每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引导,有利于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
一、将“离婚冷静期”纳入《民法典》草案的背景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8年,我国每年离婚人数屡创新高,协议离婚人数每年保持稳定高速增长。
二、“离婚冷静期”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离婚冷静期”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有人或许认为,离婚时夫妻之间的私事,政府部门不应该过多干涉婚姻自由。从草案条文来理解,“离婚冷静期”仅仅是夫妻申请离婚前需要等待30天时间,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有更多时间考虑、冷静双方情绪,以作出更加理性的决定,法律并不干涉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核、许可的前置条件,而是不提倡草率、冲动离婚,鼓励、引导夫妻双方在离婚前作出理性、慎重、负责任的决定,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三、“离婚冷静期”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立法、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
2019年12月24日,有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委员提出,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吸毒屡教不改、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该委员谈到,对于重婚、家暴、吸毒屡教不改、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本身就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若“一刀切”施行“离婚冷静期”,意味着受害一方承受更长时间侵害和损失,完全背离了“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和目的。对此笔者完全赞同,“离婚冷静期”初衷和目的是为了减少离婚率,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需要立法区别对待。
虽然“离婚冷静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并不否定其在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所起的作用。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0-05-18 20:52回复
    9烁撬7kq、围巾tlc5乀、篮囗t板球. . . 被楼主禁言,将不能再进行回复
    大家好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0-07-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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