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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2017年5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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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原合同约定年租金592285.5元(每平方米10元/天),先付后用,每两月(98714.3元)支付一次,并支付履约定金98714.3元,免租期90天(如因甲方造成的房地产权证延期,免租期顺延),同日附补充协议(部分门面签约率未满50%免租期顺延)。因开发商诱惑(夸大招商成果)招商且商业类目混乱(原合同中未注明开发商口头承诺的招商成果),导致该商业街凋零,至2018年7月,仅有3家店铺营业(其余未开门商户并未注销营业执照,到2018年12月大部分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并搬离,签约率不满50%),出租方取得产权证时间是2018年12月20日(出租方并未告知承租方取得产权证时间,承租方也只交过两个月租金)。2018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金每平方米3元/天(月租金14807.14元),从2019年2月1日起交租金,迟交租金满一个月(原合同是7天),本合同终止。至2020年5月5日,乙方总付租金2246714.2元(含签合同时缴纳的98714.3元,非履约保证金),按补充协议约定的租金,租金已缴纳至2020年5月6日,疫情免租口头同意免租金1个月(由出租方员工的微信告知)租金到期日应是2020年6月6日。2020年5月19日出租方发解除合同通知书,限定6月1日前迁出工商登记。问:出租方是否违约?补充约定中拖欠房租一个月是指房租到期后延期了一个月未交还是房租到期时一个月内出租方行使解除权?原合同注明拖欠租金7天与补充协议当中的迟交满1个月,以哪个为准?疫情免租一个月没有书面材料,微信信息告知能作为诉讼证据吗?出租方未主动告知房产证取得时间,是否有侵害到承租方的知情权?后补充协议只约定了交租时间,与原合同中的50%签约率是否冲突?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5-30 05: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