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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多年来实名举报惠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玉华贪污、挪用案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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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多年来实名举报惠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玉华贪污、挪用案件押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至今被惠安县纪委包庇,惠安县纪委为了打击报复和故意陷害实名举报人郑培钦,在明知本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故意报复陷害举报人,与犯罪分子陈玉华互相勾结,上窜下跳,欺骗上级机关领导,故意隐瞒陈玉华违法犯罪事实,狗急跳墙,为了达到其继续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的目的,充当陈玉华的黑保护伞,并采取肮脏的手段,勒令、强迫惠安县公安局领导以实名举报人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等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口头将实名举报人郑培钦辞退出工作了37年的城关派出所。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名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及打击报复。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国家监督机关,有义务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本人实名举报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何罪之有?
综上,惠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玉华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因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在2000年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嫌疑人在刑拘期间脱逃,在广东杀人抢劫,致死8人的案件中被恵安县纪委领导避重就轻,重罪轻处,仅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于2019年6月2日被免职,至今仍拒不公开陈玉华被免职的原因,妄图继续包庇陈玉华并充当其黑保护伞。現在惠安县纪委对本人举报犯罪分子陈玉华的犯罪行为不但没有立案调查,而且还对实名举报人郑培钦进行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存在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在本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公然与国家法律直接对抗,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2019年2月15日,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泉惠劳人仲案 1号裁决书车裁决:惠安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9日解除与郑培钦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这样,陈玉华勾结惠安县纪委领导打击报复、政治迫害实名举报人郑培钦的犯罪行为以惠安县纪委领导的失败而告终。为此,本人强烈要求请求各级领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惠安县纪委立即纠正违法报复陷害举报人郑培钦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追究其领导以及办案人的法律责任,以敬效优,并将调查陈玉华的违法犯罪结论公诸于众,给本人一个公正的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继续向各级领导控告并不惜一切代价进京控告,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维权到底!本人再次重申:本人多年来向各级领导实名举报惠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玉华的违法犯罪事实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6-07 07: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