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购买毒品被查获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贩卖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经审查供述客观真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多名证人、同案犯指证曾向其购买毒品的,指证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谋陷害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经审查供述客观真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多名证人、同案犯指证曾向其购买毒品的,指证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谋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