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1. 受贿
2. 非法持有枪支
3.贪污案
对于之前的逼供所造成的错误的案件信息提供 导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被行政机关杀错人没有处罚吗?
我怎么只看到他的受贿处罚啊?
1. 受贿
2. 非法持有枪支
3.贪污案
对于之前的逼供所造成的错误的案件信息提供 导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被行政机关杀错人没有处罚吗?
我怎么只看到他的受贿处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