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事实涉嫌合同诈骗且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苏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金帅公司、李东东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帅公司、李东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