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主权”的思路,1948年宣告脱英独立的“缅甸联邦”,不是“既成国家”,不是“既成联邦”,也不是“既成邦联”,而只是一个“4国合作”的政治体,可以称为“四国合伙”,也可以套用“七国集团”的说法,叫“四国集团”。——当时的“缅甸联邦”只是一个称呼,而非实质。
1947年的彬龙精神:各民族邦“尝试联邦十年,然后,自主决定是否留在‘联邦’”。
这是一个典型的【四个主权之间平等合作】关系结构。
1、合作目的一:4个主权共同摸索联邦制的可行性方案。
2、合作目的二:4个主权各自体验联邦制的优劣。
3、合作目的三:为十年后是不是组建联邦的决定,积累感性体验和制度认识。
4、合作期限:十年。
5、第一合作原则:4个主权平等自愿合作。
6、第二合作原则:4个主权各自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未来联邦。
以上内容,体现在1947年四方签名的《彬龙协议》、1948年《缅甸联邦宪法》中。只是要稍加说明(见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