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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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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再生资源信息网讯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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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一)明确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质量要求。
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三)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四)明确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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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依据二:《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第一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货物申报名称为“其他合金钢废碎料”,海关商品编码为7204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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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公告》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今年以来,进口铁矿石价格不合理上涨,影响到钢铁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废钢铁进口,《公告》的发布将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在进口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在进口前,要先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对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运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如何处置?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进口管理。


IP属地:新疆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1-15 07: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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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新疆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2-05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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