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张关于明确“非投资类”信托项目的图片在业内广泛流传,并引起热议,相关图片内容如下:
严格项目分类标准,以下项目都不是投资类项目:
1、债权投资
2、应收账款投资
3、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
4、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安排或条件严苛对赌协议的股权(含收益权)投资
5、对单个信托项目定向发行的私募债投资
6、针对期限较短、不限制跳息次数或通过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的永续债投资
该“文件”是对信托非投资类业务进行了明确。
关于图片上提到的《关于辖内信托公司做好2021年“两项业务”压降及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中,两项业务指的是: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这是在去年年初提出两项业务压降的方向,正式的文件出台于6月中旬。
在2020年严监管环境下,信托行业持续压降融资类和通道类业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通道类业务规模持续回落,融资类信托压缩接近1万亿元,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有了改善,主动管理能力有所提升。
图片
来源:信托业协会
单从上述图表数值来看,按照监管部门的2020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的目标算是“基本”完成,但同时,没有完美达成指标意味着压降过程十分艰难,其次是压降的0.97万亿中存在水分,水分大小仍然未知。
结合目前形势来看,2020年信托公司在业务压降上不太乐观:
1.“两项业务”压降力度不够(甚至存在部分信托公司不降反升);
2. 存在“假压降”的情况,即通过一系列直接间接“操作”为假投资类业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监管环境下,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完成指标存在“假压降”的情况屡见不鲜。如:
1、做地产业务打着股权模式,然后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及对赌等各种“明暗保”协议;
2、很多政府融资平台为了信托融资,定向向发行私募债(其中有些是在金交所发行),包装成投资类项目;
3、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大量永续债信托,到期后如果继续,通过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迫使融资人不会选择继续的。
很多人吐槽监管远在庙堂之上,不懂业务还到处指手画脚。事实上,监管都看在眼里,只要想管,什么都能管。这次对信托“假投资类”的定性,正是监管不愿“网开一面”。一季度大量发行“假投资类”的信托公司,融资类项目的额度受限,二季度后面临产品全面暂停的危机。
严格项目分类标准,以下项目都不是投资类项目:
1、债权投资
2、应收账款投资
3、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
4、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安排或条件严苛对赌协议的股权(含收益权)投资
5、对单个信托项目定向发行的私募债投资
6、针对期限较短、不限制跳息次数或通过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的永续债投资
该“文件”是对信托非投资类业务进行了明确。
关于图片上提到的《关于辖内信托公司做好2021年“两项业务”压降及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中,两项业务指的是: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这是在去年年初提出两项业务压降的方向,正式的文件出台于6月中旬。
在2020年严监管环境下,信托行业持续压降融资类和通道类业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通道类业务规模持续回落,融资类信托压缩接近1万亿元,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有了改善,主动管理能力有所提升。
图片
来源:信托业协会
单从上述图表数值来看,按照监管部门的2020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的目标算是“基本”完成,但同时,没有完美达成指标意味着压降过程十分艰难,其次是压降的0.97万亿中存在水分,水分大小仍然未知。
结合目前形势来看,2020年信托公司在业务压降上不太乐观:
1.“两项业务”压降力度不够(甚至存在部分信托公司不降反升);
2. 存在“假压降”的情况,即通过一系列直接间接“操作”为假投资类业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监管环境下,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完成指标存在“假压降”的情况屡见不鲜。如:
1、做地产业务打着股权模式,然后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及对赌等各种“明暗保”协议;
2、很多政府融资平台为了信托融资,定向向发行私募债(其中有些是在金交所发行),包装成投资类项目;
3、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大量永续债信托,到期后如果继续,通过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迫使融资人不会选择继续的。
很多人吐槽监管远在庙堂之上,不懂业务还到处指手画脚。事实上,监管都看在眼里,只要想管,什么都能管。这次对信托“假投资类”的定性,正是监管不愿“网开一面”。一季度大量发行“假投资类”的信托公司,融资类项目的额度受限,二季度后面临产品全面暂停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