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吧 关注:431贴子:1,889
  • 0回复贴,共1

事实情况汇报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事实情况汇报
我是毛建平,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铜锣井巷5一10号,身份证号511121197104090056,电话,18582408688实名汇报四川省三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事实及理由:根据(2007)仁寿民初字第1750号四川省仁寿县法院民事判决,(2008)眉民终字第61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川民申字第6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办案人员不认真分析研究毛建平所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毛建平,毛建刚,毛冬华,毛凤春,毛冬秀,发生房产纠纷的起因是否合法及因果关系,毛建平是否心甘情愿将自己产权处分给他人,三级法院办案人员严重褊袒被告一方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仁寿县法院法官李荣远不重视证据,原告毛建平持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是毛建平一人,房屋买卖发票、及交易税发票上都是毛建平一人,而仁寿县法院却认定:被告毛建刚(毛建平二哥)不搬出就有产权,又以毛建刚,李世文,(开发商)毛冬华(毛建平之姐)伪造的《房换房协议》和苏建国(原城西社区居委会支书)给毛建刚,毛冬华,毛凤春,毛冬秀(均系毛建平兄姐)涂改了的,没有“不同意"三字的《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了鲜章的《调解协议书》而判定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是2006年4月21日在城西社区居委会支书苏建国主持下调解的,当时我没同意,并在他们代表我签名的上方签上了“不同意”三字,但仁寿县法院在没有调取,出示原件的情况下认定伪造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完全是徇私判决。
毛建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指派法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质询,询问法官廖敏,毛建平当庭申请公开审理本案,并依法追加文林镇城西社区居委会支书苏建国为被告,被廖法官无理驳回,并威胁说,毛建平你要告政府,法院就不受理。毛建平的代理律师到文林镇城西社区居委会调取《调解协议书》时发现毛建平签名上方“不同意”三字被人为涂抹,就询问管档案的人员,是谁涂抹掉的,为什么?他们回答说不知道,因此毛建平特意向廖法官申请查清涂抹原始档案一事,在我的再三坚持,追问下,廖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该居委会负责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述:现在居委会保存的原件上的“不同意”是毛建平2007年3月左右到居委会要求复印原件时自行添加的,我发现后将其划去”廖法官在调查中走过场,不负责任,怎么不问是谁在保管档案,是什么原因在事隔那么久之后毛建平要求复印原件,居委会负责人发现原件被毛建平自行添加“不同意”三字后为什么不叫他来依法定程序做个询问笔录,并当面将其划去,叫毛建平在上面盖个手印,居委会负责人却无理由的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涂改无效的《调解协议书》却被眉山市中院的廖敏法官认定合法,并做为判案依据。
毛建平不服终审判决依法申诉到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正祥法官不作为,给我造成妻离子散,负债累累的惨境!
综上所述,四川省三级法院法官,李荣远,廖敏,王正祥,判案不重视证据,用假证,伪证,人为的制造我的寃案,完全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我每年进京向全国最高法,最高检申诉,被地方截回后又关进黑牢房,如此循环往复整整十年血泪流尽!
根据中共中央错案终生问责的指示精神,恳求领导们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本案,并依法向三位主审法官问责到底。
汇报人:毛建平
2021年4月17日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4-21 09: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