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现阶段全市完成服务等级确定及公示工作。但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星级标准多数小区都没有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而是由物业管理中心单方面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星级标准。正常程序是全体业主针对各个服务项目选择一级、二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而不是由物业管理中心单方面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标准,决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
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应该针对不同住宅物业服务情况,在推行工作中应该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情况一:于 2019年3 月1日后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在合同中,应包含按《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及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
情况二:于 2019年3 月1日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现行物业收费标准,进行成本分析,细化明确各项服务内容等级,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业主有异议且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服务等级。
情况三:合同期限届满的,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行)根据《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情况四: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既有住宅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规定》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均需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才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物业管理中心未与业主进行协商,单方面确定确定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单方面调整的物业费价格标准对全体业主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决定权不在物业管理中心而在全体业主,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解决四平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收费问题。


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应该针对不同住宅物业服务情况,在推行工作中应该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情况一:于 2019年3 月1日后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在合同中,应包含按《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及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
情况二:于 2019年3 月1日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现行物业收费标准,进行成本分析,细化明确各项服务内容等级,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业主有异议且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服务等级。
情况三:合同期限届满的,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行)根据《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情况四: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既有住宅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规定》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均需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才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物业管理中心未与业主进行协商,单方面确定确定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单方面调整的物业费价格标准对全体业主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决定权不在物业管理中心而在全体业主,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解决四平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收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