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02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华友,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人,初中文化,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负责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6日被逮捕,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收押。
辩护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友及其辩护人韩静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4日12时,被告人赵华友的妻子毕世英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吴店村陈某2家中索要购房欠款二万元,双方发生争执,毕世英将垃圾倒在陈某2家门口,在争执过程中,毕世英手指受伤,称遭张华亮殴打所致。次日上午,被告人赵华友便拿两幅花圈摆在陈某2家门口,威胁、恐吓陈某2,要求赔偿毕世英损失,后陈某2的儿子张某2迫于被告人赵华友的威胁、恐吓,在李某1帮忙调解下,拿三万元现金随李某1到被告人赵华友家中交给被告人赵华友,被告人赵华友提出二万元房款得给,另外需要赔偿三万元,并让张某2和李某1在一张二万元欠条上签字。后张某2认为被告人赵华友索要三万元赔偿过多,通过李燕宏找到田某向被告人赵华友说情,被告人赵华友同意少要一万元钱,张某2便将一万元现金交给田某并转交给被告人赵华友。案发后,被告人赵华友将二万元赔偿款退还张某2,取得张某2谅解。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欠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田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陈某2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华友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友以威胁、恐吓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华友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主动投案自首;2、认罪认罚;3、拖欠房款多年不还反被打伤,受害人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激情犯罪,犯罪情节轻微;5、医疗费已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6、被告人是吴家店招商引资带贫企业带头人,政府也希望我们引以为戒,继续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12时,被告人赵华友的妻子毕世英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吴店村陈某2家中索要购房欠款二万元,双方发生争执,毕世英将垃圾倒在陈某2家门口,在争执过程中,毕世英手指受伤,称遭张华亮殴打所致。次日上午,被告人赵华友便拿两幅花圈摆在陈某2家门口,威胁、恐吓陈某2,要求赔偿毕世英损失,后陈某2的儿子张某2迫于被告人赵华友的威胁、恐吓,在李某1帮忙调解下,拿三万元现金随李某1到被告人赵华友家中交给被告人赵华友,被告人赵华友提出二万元房款得给,另外需要赔偿三万元,并让张某2和李某1在一张二万元欠条上签字。后张某2认为被告人赵华友索要三万元赔偿过多,通过李燕宏找到田某向被告人赵华友说情,被告人赵华友同意少要一万元钱,张某2便将一万元现金交给田某并转交给被告人赵华友。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4日,被告人主动退赔了张某2、陈某2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华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田某、李某1、陈某1、雷某、李某2、张某1的证言;户籍信息、前科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图片、欠条、
毕世英的医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吴家店镇政府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带贫资金发放表、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友以威胁、恐吓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华友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之间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华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丽娜
人民陪审员 胡 霞
人民陪审员 李雅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悦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02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华友,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人,初中文化,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负责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6日被逮捕,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收押。
辩护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友及其辩护人韩静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4日12时,被告人赵华友的妻子毕世英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吴店村陈某2家中索要购房欠款二万元,双方发生争执,毕世英将垃圾倒在陈某2家门口,在争执过程中,毕世英手指受伤,称遭张华亮殴打所致。次日上午,被告人赵华友便拿两幅花圈摆在陈某2家门口,威胁、恐吓陈某2,要求赔偿毕世英损失,后陈某2的儿子张某2迫于被告人赵华友的威胁、恐吓,在李某1帮忙调解下,拿三万元现金随李某1到被告人赵华友家中交给被告人赵华友,被告人赵华友提出二万元房款得给,另外需要赔偿三万元,并让张某2和李某1在一张二万元欠条上签字。后张某2认为被告人赵华友索要三万元赔偿过多,通过李燕宏找到田某向被告人赵华友说情,被告人赵华友同意少要一万元钱,张某2便将一万元现金交给田某并转交给被告人赵华友。案发后,被告人赵华友将二万元赔偿款退还张某2,取得张某2谅解。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欠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田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陈某2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华友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友以威胁、恐吓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华友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主动投案自首;2、认罪认罚;3、拖欠房款多年不还反被打伤,受害人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激情犯罪,犯罪情节轻微;5、医疗费已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6、被告人是吴家店招商引资带贫企业带头人,政府也希望我们引以为戒,继续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12时,被告人赵华友的妻子毕世英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吴店村陈某2家中索要购房欠款二万元,双方发生争执,毕世英将垃圾倒在陈某2家门口,在争执过程中,毕世英手指受伤,称遭张华亮殴打所致。次日上午,被告人赵华友便拿两幅花圈摆在陈某2家门口,威胁、恐吓陈某2,要求赔偿毕世英损失,后陈某2的儿子张某2迫于被告人赵华友的威胁、恐吓,在李某1帮忙调解下,拿三万元现金随李某1到被告人赵华友家中交给被告人赵华友,被告人赵华友提出二万元房款得给,另外需要赔偿三万元,并让张某2和李某1在一张二万元欠条上签字。后张某2认为被告人赵华友索要三万元赔偿过多,通过李燕宏找到田某向被告人赵华友说情,被告人赵华友同意少要一万元钱,张某2便将一万元现金交给田某并转交给被告人赵华友。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4日,被告人主动退赔了张某2、陈某2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华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田某、李某1、陈某1、雷某、李某2、张某1的证言;户籍信息、前科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图片、欠条、
毕世英的医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吴家店镇政府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带贫资金发放表、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友以威胁、恐吓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华友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之间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华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丽娜
人民陪审员 胡 霞
人民陪审员 李雅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