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注销流程
(一)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资料以网上申报系统中(“注销登记”业务)的为准,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二)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三)业务办结:业务在网上审核通过并收到短信通知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一式一份);
(二)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三)须前置审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五)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一式一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网上办理业务需要拍照提交实物图片(财务凭证错落有序摆放,能看清数量,无需逐一扫描,业务审核通过,需将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登记管理机关销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七)清算公告原件(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