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有一铺面,承租人用作开洗车店,在没有房租期满就不租了,后我到双滦区滦江自来水公司查询得知,其用作洗车的水费始终没有缴纳过,而且欠水费长达将近一年,欠费期间自来水公司始终没有和我联系过,一直是和开洗车店的租户联系,但租户为什么始终没有缴纳水费呢?他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可告知的隐情呢?我与滦江自来水公司所签定的《供用水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月按时缴纳水费,欠费2个月停水,正因为自来水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存在严重失责才造成所欠水费的产生,后承德市双滦区法院判水费由我承担。双滦区法院的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有证据不认,对我要求追加所欠水费的直接责任人为被告不予采纳,对我和自来水公司所签定的《供用水合同》中自来水公司所涉及的违规的条款之字不提,故意偏袒对方,对我提供真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均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采纳,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是真正的法律依据呢?难道就是以法官自己的观点认定,就能成为法律依据了吗?他们还说就这样了,你想去哪找就去哪找吧。现在民主法治的社会还有这样不作为的法官,难道老百姓伸张正义就这么难吗?以上所说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