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交警断案,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对吗?
本人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6时12分许,在辉煌路口南侧向北侧行走,先向左侧看了一下,发现没有来车,大多数车辆都在思乐桥那儿堵着,于是便开始通过。到达道路中间时,又边走边注意右面的来车。突然一辆摩托车从身体左后方飞驰而来,本人感到被带着翻了几个圈后,头向南摔到在道路中间,致使股骨骨折致残。一个多月后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了昔阳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交警队以对方没有进行机动车登记、没有牌证、没有避让行人、没有戴头盔认定为负同等责任;交警队又以本人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为由,认定为同等责任。交警队的认定书正确吗?谈谈本人愚见:
一、责任划分欠妥:
昔阳县交警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认定为同等责任。本人认为,划分责任的标准应该以事为据,以法为准。对方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具有多种违规行为(如无能力驾驶、无证驾驶、路线错误、非法带人且疾驰于交叉路口、不避让行人、未审验车辆等)。本人虽然年老,但在该路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的情况下,过马路时已经尽到观察义务,看到好多车都在思乐桥那儿堵着,没有发现来车,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过的马路。先向左看,后向右看,是本人过马路的习惯,也是教学生过马路时的口头禅。这一点本人已经在笔录中说得清清楚楚,也可以从录像中查看本人行动。完全属于正常行走,并没有违规行为,不应该毫无依据进行处罚。认定书中否认本人确认来车,完全属于凭空想象。对方驾驶的摩托车突然疾驰而来,且该车路线也不应该在超车道,而对于行人和机动车来说,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是发生事故的主体。故本人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二、认定书没有进行细节分析:
对方存在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1、《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对方系下肢残疾人,是假肢,没有能力驾驶机动车,故在遇到行人时不能及时刹车;
2《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该车没有进行登记,不能上路。
3、《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该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无检验标志,是一辆地地道道的“黑车”,昔阳县交警队不但没有处罚,反而与行人正常过路对等看待,故该认定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该摩托车从本人左后侧疾驰而过,已经走了超车道(快车道)和来车道(见附件2,或者查看录像)。该车路线错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昔阳县交警队把责任强行施加与行人,是毫无道理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该车不但没有减速,反而飞速闪过,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按照昔阳县交警队的逻辑,是不是行人必须避让机动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但对方车后携带一个肥胖高大的女人(见附件3),致使车速惯性加大,撞了人还不能立即停下,等到把人摔倒在地上了才慢慢停下,致使事故发生。
8、该车过交叉路口,看到有人横过道路,没有鸣笛。不鸣笛告警,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9、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该车是老牌“嘉陵”,从来没有年检过,冒险上路,致使事故发生。
1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驾驶者明知自己是假肢,且无牌无证,不能上路,但该冒险上路是有意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这是远不能和正常行走,经过观察,没有发现后面突然来车相提并论的。
以上十条,本人曾分别于9月17日和9月22日分别以书面材料两次交付昔阳县交警队,但交警队在认定书中只提到其中2、3、6三条,还有意额外增加了一条与事故无关紧要的“安全头盔”之规定,而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第1、4、5、7、8、9、10七条规定却避而不谈,是否有意为肇事者开脱责任?
三、责任认定应该有利于交通管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除了解决问题以外,也是落实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更是创建社会安定和谐的举措。昔阳县交警队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除了不能加强交通管理、创建和谐外,还给出行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上了一条紧箍咒。如果你在路上被撞,那就须负同等责任。除了受害者讨不到公道外,违规驾驶者更加无法无天,交通法规如何贯彻执行?怪不得昔阳县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到处可见!
事实上,昔阳县交警队对于无证摩托车过问甚少,就这件事而言,交警队并没有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九十九条等规定对肇事者进行处罚,而是让受害者承担同等责任,得民心吗?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发生于8月2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下达时间为9月1日,通知家属到交警队取《认定书》是2021年9月29日。昔阳县交警队的《认定书》是否下达逾期?期间交警队是在等待什么?认定书上面时间是26日,为什么到了29日才通知家属去取?交警队都不能够依法办事,难怪会得出不合理且不依法办事的认定结论!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方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方不但违反该规定,而且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受害者严重伤残,是否应当拘留?昔阳县交警队为何置之不理?为何还要把责任强加于受害者身上?难怪在事发当天,肇事者还有点胆怯,积极帮助住院,但报警后的第二天马上一反常态,把责任推卸的干干净净。
昔阳县交警队这样多方面袒护严重违纪的肇事者,并且把明知故犯且数法并犯的肇事人与履行了没有来车判断后正常过马路的老者等同对待,实在令人不得其解!请问,如果这辆车不因违反上述法规而出现,会有事故吗?
请问,昔阳县交警队什么时候才能依法办事?
本人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6时12分许,在辉煌路口南侧向北侧行走,先向左侧看了一下,发现没有来车,大多数车辆都在思乐桥那儿堵着,于是便开始通过。到达道路中间时,又边走边注意右面的来车。突然一辆摩托车从身体左后方飞驰而来,本人感到被带着翻了几个圈后,头向南摔到在道路中间,致使股骨骨折致残。一个多月后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了昔阳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交警队以对方没有进行机动车登记、没有牌证、没有避让行人、没有戴头盔认定为负同等责任;交警队又以本人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为由,认定为同等责任。交警队的认定书正确吗?谈谈本人愚见:
一、责任划分欠妥:
昔阳县交警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打五十大板,认定为同等责任。本人认为,划分责任的标准应该以事为据,以法为准。对方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具有多种违规行为(如无能力驾驶、无证驾驶、路线错误、非法带人且疾驰于交叉路口、不避让行人、未审验车辆等)。本人虽然年老,但在该路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的情况下,过马路时已经尽到观察义务,看到好多车都在思乐桥那儿堵着,没有发现来车,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过的马路。先向左看,后向右看,是本人过马路的习惯,也是教学生过马路时的口头禅。这一点本人已经在笔录中说得清清楚楚,也可以从录像中查看本人行动。完全属于正常行走,并没有违规行为,不应该毫无依据进行处罚。认定书中否认本人确认来车,完全属于凭空想象。对方驾驶的摩托车突然疾驰而来,且该车路线也不应该在超车道,而对于行人和机动车来说,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是发生事故的主体。故本人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二、认定书没有进行细节分析:
对方存在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1、《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对方系下肢残疾人,是假肢,没有能力驾驶机动车,故在遇到行人时不能及时刹车;
2《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该车没有进行登记,不能上路。
3、《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该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无检验标志,是一辆地地道道的“黑车”,昔阳县交警队不但没有处罚,反而与行人正常过路对等看待,故该认定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该摩托车从本人左后侧疾驰而过,已经走了超车道(快车道)和来车道(见附件2,或者查看录像)。该车路线错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昔阳县交警队把责任强行施加与行人,是毫无道理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该车不但没有减速,反而飞速闪过,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按照昔阳县交警队的逻辑,是不是行人必须避让机动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但对方车后携带一个肥胖高大的女人(见附件3),致使车速惯性加大,撞了人还不能立即停下,等到把人摔倒在地上了才慢慢停下,致使事故发生。
8、该车过交叉路口,看到有人横过道路,没有鸣笛。不鸣笛告警,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9、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该车是老牌“嘉陵”,从来没有年检过,冒险上路,致使事故发生。
1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驾驶者明知自己是假肢,且无牌无证,不能上路,但该冒险上路是有意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这是远不能和正常行走,经过观察,没有发现后面突然来车相提并论的。
以上十条,本人曾分别于9月17日和9月22日分别以书面材料两次交付昔阳县交警队,但交警队在认定书中只提到其中2、3、6三条,还有意额外增加了一条与事故无关紧要的“安全头盔”之规定,而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第1、4、5、7、8、9、10七条规定却避而不谈,是否有意为肇事者开脱责任?
三、责任认定应该有利于交通管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除了解决问题以外,也是落实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更是创建社会安定和谐的举措。昔阳县交警队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除了不能加强交通管理、创建和谐外,还给出行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上了一条紧箍咒。如果你在路上被撞,那就须负同等责任。除了受害者讨不到公道外,违规驾驶者更加无法无天,交通法规如何贯彻执行?怪不得昔阳县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到处可见!
事实上,昔阳县交警队对于无证摩托车过问甚少,就这件事而言,交警队并没有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九十九条等规定对肇事者进行处罚,而是让受害者承担同等责任,得民心吗?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发生于8月2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下达时间为9月1日,通知家属到交警队取《认定书》是2021年9月29日。昔阳县交警队的《认定书》是否下达逾期?期间交警队是在等待什么?认定书上面时间是26日,为什么到了29日才通知家属去取?交警队都不能够依法办事,难怪会得出不合理且不依法办事的认定结论!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方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方不但违反该规定,而且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受害者严重伤残,是否应当拘留?昔阳县交警队为何置之不理?为何还要把责任强加于受害者身上?难怪在事发当天,肇事者还有点胆怯,积极帮助住院,但报警后的第二天马上一反常态,把责任推卸的干干净净。
昔阳县交警队这样多方面袒护严重违纪的肇事者,并且把明知故犯且数法并犯的肇事人与履行了没有来车判断后正常过马路的老者等同对待,实在令人不得其解!请问,如果这辆车不因违反上述法规而出现,会有事故吗?
请问,昔阳县交警队什么时候才能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