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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之子》中的日本刑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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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老虚。
本文其实完成于去年的九月。而今突然寻到,便把它拿出来与诸位共享。
写在前面: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电影中所能体现到的日本刑法典的内容。部分属于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规定,以及涉及民事,行政法律或者程序法等其他部门法的问题(如戴头盔的方式不对),本文不予讨论。
有关保护观察的问题。保护观察虽在日本刑法典中有所提及,但是笔者认为它更偏向于监狱学或者刑事诉讼法学相关,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赘述。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1-11-20 00:50回复
    一.总则部分
    若想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就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什么是犯罪。每个国家的刑法典中,对于犯罪都有自己的论述。日本刑法认为,所谓犯罪,就是指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这一概念就规定了,犯罪必须是行为,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这一行为是行为人有责地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构成要件呢?一般说来,就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但是要认定一行为是犯罪,仅仅满足违法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主体的有责性。
    在故事发生的过程中,尽管天野凪也做出了一些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是他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他不满足主体的有责性。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即14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有部分观点主张,男主针对黄毛的行为,可以满足正当防卫,因此应当阻却违法性。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妥当的。日本刑法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对于急迫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首先,男主在当时的确遭到了急迫不法的侵害,采取防卫行为也的确是不得已而实施。然而,黄毛的殴打,侵犯的是男主的健康权,而男主拔枪射击,所侵犯的则是黄毛的生命权。因此,男主的行为不具有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不能认定其满足正当防卫要件。
    那么,男主是不是属于自招侵害的行为呢?显然也不是,自招侵害的成立要求男主对黄毛施以暴行。在黄毛侵害之前,男主并未对其施加暴行,因此不满足自招侵害的条件。
    此外,有关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就男主对抗黄毛的问题上讲,原作者是认为他可以满足期待可能性的。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1-11-2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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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则部分
      根据日本刑法第199条,201和第203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惩役。杀人未遂,预备的,也处罚。杀人罪和伤害罪之界定,关键还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那么根据原作,男主最后的罪名中有杀人未遂,那主创认定他的主观心态应为杀人。
      根据日本刑法208条,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两年以下惩役、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那么,何为暴行?暴行,就是对他人的身体施行物理力。例如,对他人拳打脚踢,推拉,利用噪音,放射线,强光,电流等施加影响,都属于暴行。由此可见,暴行的范围极为广泛,电影中符合暴行的行为也有很多。
      根据日本刑法第130条,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他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者船舰,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从上述场所退出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认定男女主进入代代木废弃大楼的时候,该大楼是否有门卫看守。如果无人看守,则不构成本罪。
      第117条:以使火药,锅炉或者其他有可能爆炸的物品破裂的方法,损坏建筑物,电车,船舰以及矿井,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死刑,无期或五年以上惩役。女主引天雷的行为,从法理上讲,触犯日本刑法中的使爆炸物破裂罪。不过几乎不可能被追诉。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1-11-2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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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条:损坏铁道或其标志,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火车或电车的交通发生危险的,处二年以上惩役。男主入侵铁路线的行为,因不在山手线运营时间,故不满足交通危险罪,只违反《铁路营业法》。
        第95条: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本电影中,男主,女主,须贺圭介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其施以暴行,符合妨害执行公务罪的条件。
        第103条:藏匿已犯应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或者在羁押过程中脱逃的人,或者使其隐避的,处两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何为已犯应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日本刑法判例认为,只要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而成为搜查对象的人即可。何为隐避?是指除藏匿行为意外其他一切使其免于被发现,拘捕的行为。须贺夏美载男主逃脱警察逮捕,触犯本罪。
        最后,男主是否触犯脱逃罪?笔者认为并未触犯脱逃罪。男主并非因执行裁判而被羁押的已决犯或者未决犯,不满足主体要件,故不触犯本罪。
        写在最后的话
        想写这一篇文章,也是历时很久的念头了。2019年最后的两个月深陷生活泥潭,而2020年年初又因为疫情无法返校,暑假期间因为已经毕业,也没有足够的材料支撑我完成本文的写作。现在已经初步稳定,回到了学校,也有充足的文献资料支撑我完成本文的写作。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文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诸位多多包涵。
        老虚
        2020年9月21日于北京市海淀区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1-11-20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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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参考文献
          1.(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二版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二版
          3.(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4.(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六版
          5.(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日)松宫孝明,《刑法各论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7.(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四版补正版
          8.(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1-11-20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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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起顶帖


            IP属地:澳大利亚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1-11-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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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哈哈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1-11-2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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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家伙怎么一年前的问来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1-11-2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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