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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说“典”】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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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IP属地:山东1楼2021-12-01 11: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