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政通告〔20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垃圾处理征收行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依法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澧县县城规划区。
二、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每人每月3元。
(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0元。
(三)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临街门店)每人每月3元。
(四)饮食业、农贸市场、服务及娱乐业每平方米每年6元,其他经营场所每间每年240元(不能以建筑开间确定的,以每40平方米为1间计算)。
(五)城区营运6座以上(含6座)客车、1.5吨以上(含1.5吨)货车每辆每年360元,6座以下客车、1.5吨以下货车每辆每年240元。
(六)城区砂石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120元,营运板车、非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60元。
(七)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
(八)商业促销、商业性促销宣传、商业性庆典等户外占道活动,每次每天每平方米1元。
(九)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每月每平方米1元。
(十)门面装饰装修按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2元。
三、征收方式
(一)由县税务局依职权委托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代征。
(二)按月标准收费的,在收费时按年度计算收取,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1个年度计费额总和,不得跨年度收费。应当交费的单位、组织、个人或者项目属上半年迁入或者发生的,计算1个年度收费额;属下半年迁入或者发生的,计算半个年度收费额。新出生人口当年不收费。
(三)低保户和优抚户的垃圾处理费,按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册实行免征。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垃圾处理征收行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依法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澧县县城规划区。
二、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每人每月3元。
(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0元。
(三)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临街门店)每人每月3元。
(四)饮食业、农贸市场、服务及娱乐业每平方米每年6元,其他经营场所每间每年240元(不能以建筑开间确定的,以每40平方米为1间计算)。
(五)城区营运6座以上(含6座)客车、1.5吨以上(含1.5吨)货车每辆每年360元,6座以下客车、1.5吨以下货车每辆每年240元。
(六)城区砂石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120元,营运板车、非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60元。
(七)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
(八)商业促销、商业性促销宣传、商业性庆典等户外占道活动,每次每天每平方米1元。
(九)售货亭、报刊亭、电话亭每月每平方米1元。
(十)门面装饰装修按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2元。
三、征收方式
(一)由县税务局依职权委托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代征。
(二)按月标准收费的,在收费时按年度计算收取,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1个年度计费额总和,不得跨年度收费。应当交费的单位、组织、个人或者项目属上半年迁入或者发生的,计算1个年度收费额;属下半年迁入或者发生的,计算半个年度收费额。新出生人口当年不收费。
(三)低保户和优抚户的垃圾处理费,按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册实行免征。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