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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可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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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可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对金维建的房产评估为评估机构
一、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金维建早年被征收强拆的房产,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人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再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0)2号第三条:“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本案中实际上只对申请人一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而非对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因此,征收实施单位应该在程序上充分考虑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委托方指定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违反行政规定和南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金维建被强拆的房屋为评估机构金维建不予认可。
二、金维建被强拆的房屋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阆府征被第12号决定书金维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25号判决,(2014)南行终字第62号判决,撤销了(2012)阆府征补第12号决定书,限阆中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阆中市人民政府安排拆迁实施单位阆中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和牵头单位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当事人金维建选定四川德赛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4月3日委托方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与评估机构签定了评估合同,办理了授权委托书,支付了评估费3万元,双方提交了相关资料后,2016年4月19日该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签收生效,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二次评估,金维建不予认可。
三、成都中地华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金维建被强拆的房产作追溯性评估报告,金维建不予认可其评估机构和报告,金维建房屋被强拆前,金维建已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南部县人民法院组织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公证处公证员,土地储备中心李栋良,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曹琼,有现场工作记录,房屋的状况双方签字确认,公证书编号(2013)南证字第4782号,有合法的事实依据,而您机构的评估价值时点为2012年5月23日,按追溯性评估实属不调查,有据不依,违背事实,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金维建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恶意行为。
金维建
2021年12月23日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2-23 23:20回复
    串通作虚假报告!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2-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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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性评估实属不调查,有据不依,违背事实,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依据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1-07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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