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实际国家或省拨经费的20%配套,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凤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县先行以直接投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支持“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对已列入“50科技之星”建设的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在凤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凤转化、产业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0%、15%、20%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