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金融市场中融资活动据以展开的重要增信工具,但也伴随着直接减少公司营业资产、危及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虽然《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担保的决议机制,但因欠缺法律效果要件而引发学说分歧和裁判冲突,并直接影响到该条规范目的的实现。
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解释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未获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首开其端,明确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旨、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尺度。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既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也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来源。换言之,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行使代表权。在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下,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交易的决定权并不在法定代表人,而属于其他法人机构。此时,法定代表人就无权代表法人决定该事项。《公司法》第16条即为著例。该条关于公司其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就公司担保的权力划分,是法律在公司机构分权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权的一种特别限制。据此,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此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解释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未获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首开其端,明确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旨、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尺度。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既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也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来源。换言之,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行使代表权。在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下,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交易的决定权并不在法定代表人,而属于其他法人机构。此时,法定代表人就无权代表法人决定该事项。《公司法》第16条即为著例。该条关于公司其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就公司担保的权力划分,是法律在公司机构分权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权的一种特别限制。据此,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此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