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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财票未披露承兑信息,除了不能贴现,质押、保证等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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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3月9日再发出《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申请质押、保证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22年4月2日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业务时进行系统控制。
此前,2月9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已发出《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贴现申请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2年2月26日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进行系统控制。
本次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申请质押、保证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持票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定于2022年4月2日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业务时进行系统控制。现就相关处理规则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处理规则
(一)承兑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后的票据处理规则
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后,承兑人为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未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则持票人发起质押、保证申请后票交所系统将反馈错误信息“票据[票号]信息披露校验失败”(错误码值PE1O5009)。
若承兑人已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则持票人发起质押、保证申请后票交所系统不会反馈错误信息,会员单位可以收到质押、保证申请。由于披露平台与相关生产系统需要进行数据传输,若承兑人已在披露平台完成披露,但持票人发起质押、保证申请后仍收到错误信息的,则可稍等后重试。系统数据传输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二)承兑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据处理规则
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据,票交所系统不进行质押、保证业务系统控制。
二、工作要求
会员单位应向开户企业宣传商票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要求,督促承兑企业及时披露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持票企业若因承兑人未披露承兑信息无法申请质押、保证的,会员单位应向持票企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咨询电话:021-23139790;
业务联系人:谢晶磊 021-23139805;
技术联系人:陈 航 021-23139506。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商票圈,总部位于广东深圳,是中国商票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的开创者与领航者。)


1楼2022-03-10 18: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