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6月6日消息 6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山西一涉黑企业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00多万吨,价值超40亿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扰乱矿业开发市场秩序,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最终,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被告人陈某某被判死缓。
据了解,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山西某公司作为黑社会首要分子陈某某的控制企业,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安排公司下属煤炭企业进行越界盗采,将开采出的煤炭统一运送至公司下属洗煤厂洗选后,由集团销售处统一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达655.31万吨,总价值423679.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西某公司和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山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与其他罪刑数罪并罚后,被告人陈某某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平衡性等特性。作为全国煤炭储量第一省的山西,在非法获利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类犯罪持续处于高发状态,虽然政府不断打击煤炭行业私挖乱采行为,但非法采矿行为具有区域隐蔽、查控难度大等特点,一直都是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重点和难点。非法采矿大多采用极为粗放的开采方法,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导致按照合理方法应当采出的资源因矿床破坏而难以采出,造成资源的破坏。本案非法越界开采行为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00多万吨,价值达40多亿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扰乱了矿业开发市场秩序,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针对本案非法采矿行为以单位为依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特点,判决时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罚金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陈某某等人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
截至目前,陈某某涉黑一案已执行财产累计评估价约193.1089亿。
【来源:央广网】
据了解,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山西某公司作为黑社会首要分子陈某某的控制企业,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安排公司下属煤炭企业进行越界盗采,将开采出的煤炭统一运送至公司下属洗煤厂洗选后,由集团销售处统一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达655.31万吨,总价值423679.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西某公司和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山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与其他罪刑数罪并罚后,被告人陈某某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平衡性等特性。作为全国煤炭储量第一省的山西,在非法获利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类犯罪持续处于高发状态,虽然政府不断打击煤炭行业私挖乱采行为,但非法采矿行为具有区域隐蔽、查控难度大等特点,一直都是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重点和难点。非法采矿大多采用极为粗放的开采方法,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导致按照合理方法应当采出的资源因矿床破坏而难以采出,造成资源的破坏。本案非法越界开采行为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00多万吨,价值达40多亿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扰乱了矿业开发市场秩序,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针对本案非法采矿行为以单位为依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特点,判决时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罚金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陈某某等人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
截至目前,陈某某涉黑一案已执行财产累计评估价约193.1089亿。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