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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雾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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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的进出口管理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从国家对电子烟的管理来看,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适用《烟草专卖法》,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电子烟海关监管条件,电子烟作为产品进口,根据不同的商品编号,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法定检验检疫。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范围的,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必检商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必检商品以外其他商品,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抽查检验。
其他管理措施有:
1.加热卷烟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按烟草专卖品实施管理,适用《烟草专卖法》,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企业均需具有烟草专卖资质,才能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没有获得专卖资质的,不得从事。
根据《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2.其他新型烟草制品
进口批发: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进口报备: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平台销售: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商标使用: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专卖标注: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出口管理: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9-02 11: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