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工程)与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熙房产)合同纠纷案概况:通号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正规招投标手续中标龙熙房产的一期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并于当日在灰汤镇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1-LX-IQ-82,合同约定一期建设面积为78000多平方米。通号工程按合同要求配备了相关人员、设备和临建,并启动了一期工程的首开23000多平方的建设。于2014年9月15日由甲方组织对首开区的23000多平方的建设完工项目完成验收。由于龙熙房产没有启动后续工程建设,为了减少损失通号工程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赔偿通号工程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润。通号工程一审败诉不服向长沙市中院上诉,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龙熙房产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后续建设工程属于违约。二审也驳回了通号工程的对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润的赔偿。通号工程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号工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0条第六款(原判决、裁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长沙市中院再审该案;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高院裁定书为(2020)湘民申1664号;可长沙市中院法官王聪再审该案时视高院裁定书不顾,仍旧不依法判决。2018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258号],明确了即使合同解除也可要求预期利润的赔偿。该案的裁判要旨:如因在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因而,可以并且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应以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王聪法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作出了(2021)湘01民再187号判决书:维持长沙市中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请求社会关注、法律工作者援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