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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进出口贸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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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以下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
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需求,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组织相关生产销售。
二: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管理,对相关流向负责,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三: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
四: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出口包装的规范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上应标注相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五: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信息的统计,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实际报关数据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0-21 15: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