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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冤!现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我们第 23 次去第三巡回法庭。)
我们是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二畔铺62号的拆迁户。2006年3月13日签了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时协议书上写了71万,290平方,就叫我们签名,同时在3份格式文纸上又签名、其中一份写明330平方限价房。说明叫我们过一个星期后,带上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到拆迁公司二楼去拿手续。拿协议书、拿钱,拿房票。交钥匙。
现在看来是欺骗了我们拆迁户。协议书上故意别有用心的留空、由他日后添写。我们这拿到了钱数,限价房没了。是圈套吃大户?!多次与拆迁公司的人交涉无果。(我们当然不肯给土地证,房产证,现还在我们手上。)无奈之下,在事发后不久,我们请了律师,告上法庭。房子拆迁之前我们是无忧的过好日子。想不到从此走上了诉讼,这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上访路。
知情人认为:凭(2008)苏民一申字第1692号裁定书,凭宣传提纲、拆迁协议书等原件就可向上申诉。申请抗诉。(71万,290平方、含200平方营业用房,精装修房。含各相补贴、拆迁价共2450元一平方。当时政府奖励每户按1比1.13平方补偿,我们家应得330平方的限价房。)大家都可看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明显的压价欺民补偿不合理。 说明一是我们有当时拆迁公司颁发的纸上原件,说是排涝,建古运河风光带,现在看是说谎、欺骗拆迁户们。是搞房地产,建别墅,(当时有文件规定不许征地建别墅。)在拆迁土地上建的小高层商品房当时预售价也是2.5万一平米起售的市场价(毛坯房)。沿街建的营业用房售价更高。 二是从协议书原件上一看便知是二次书写,是复印纸垫着写的,存在阴阳合同,明显违规。 三是当时原告申请区法院调查取证却无回音。李卫法官却采信拆迁公司所聘律师在庭审中的说词,认定事实来判案,存在办案程序违法。 四是在拆迁宣传提纲中,拆迁政策“扬府发(2002)122号文及有关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此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提供限价拆迁安置住房。”协议书上兜底条款也有注明。违反了当时地方政府的拆迁亲民政策,市法院的王刚法官却视而不见。
五是省法院未开庭就认定事实来裁定存在错误、推翻“宣传提纲”要点(宣传提纲就是当时地方政府拆迁文件的主要內容。)又说事后再要房、又拿无证建筑说事。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我们财产大的损失。 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明眼人一看本案案材便心知肚明。
是非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谢谢大家!
申诉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五台山路15号25栋302室,林桂海、顾宝海
手机与微信 13013700180邮编:225003。2022/10/22 呈寄:最高法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拆迁案材56张101页。现呈寄简装订12张23页)


1楼2022-10-31 12: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