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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搅拌罐车司机还有权利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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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2-13 18:58回复
    工作时间以外对罐车司机而言,加班加点生产运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原审某院认为工作时间以外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知作何解释?为什么原告加班加点工作,不能享受其它福利待遇?为什么用“体现”劳务关系来代替事实劳动关系?不知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为劳务关系的假象背后,有着怎样不可告人的秘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万一出现工伤。难道被告方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吗?不知原审某院认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几个小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原告也一如既往地加班加点工作,除不能亨受福利待遇外,难道出现工伤,还要自己负责吗?谁来为大同的罐车司机主持公道?谁来为大同的搅拌罐车司机申张正义?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12-1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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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的搅拌罐车司机还有权利可言吗?
      无第三方参与的劳动者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一亿五千万元、企业资质证书五千万元的法定用人单位,竟然被判定为劳务关系,那大同市的搅拌罐车司机还有权利可言吗?劳务关系意味着什么?意外者用人单位,不但不用为劳动者缴社保,而且从事高危行业的该单位劳动者一旦出了工伤,必须自己买单,跟该用人单位无关。
      我于2020年4月应骋于云州区某建设集团搅拌站工作,职业是搅拌罐车司机。连续工作到2020年11月底,期间无一次请假旷工。同其他搅拌站一样,该搅拌站正常生产9个月,冬季休假3个月。该用人单位为保证与员工维持劳动关系,将所有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压抵押不发。从2021年3月开始,我又继续为该公司工作9个月。然后,公司放假,共余十几个月工资约定过春节付清。可是到春节时分文不给,因此,我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经过长达十个多月的仲裁,和某院庭审,结果出来却让人意外。庭审中,被告方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并无反对意见,而某院竟然以该用人单位用工是短期性,季节性为由,判定原告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可,结果可谓天壤之别,大同市范围内的罐车司机不在少数,那所有和我一样的罐车司机是不是都可以认为劳务关系,万一出现工伤等,都需要自行承担费用,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劳务关系要求主体平等求,我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平等吗?我的用人单位投资一亿五千万,资质合法,拥有搅拌站一座,罐车泵车数十台,老板驾驶是上百万的雷克萨斯570。而我们有什么?只知道,没有节假日,没有工休日,平均日工作12小时以上,不迟到,不早退,不能集体讨要工资,连续工作9个月。甚至,强迫8方罐拉12方,强迫我们违法超载,超限运行,说有事单位承担。而某院一句话,点醒梦中人,万一出了事,劳务关系可不是这么说。某院说我们的工作具有短期性,短期能有9个月吗?说我们的工作具有季节性,不知世界上哪个国家的一个季节能有9个月。还说,我们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没有让用人单交社保,符合劳务关系特征。众所周知,搅拌站并不是季节性工作,而是季节性休假,一般不超3个月。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12-1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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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在该用人单位每年工作9个用,无一日旷工,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用人单位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作抵押,以工资限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从客观上限制原告离职的自由。而且次年每月保底工资外另加100元工龄款,足以说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这一点在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据上已经可以清楚表明,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已当庭表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有庭审记录为证。这充分说明原告与被告方的劳动关系,是延续的、不间断的,而不是被告所说的季节性的、短期的。连续工作9个月,无公休节假日,用工期是休假期是的3倍,能说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是短期的吗?试问国家工作人员一年除去节假日,一年实际工作日能累计工作9个月吗?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月,休假4个月,而且休假4个月都是带薪休假,能说国家工作人员是短期性、季节性的工作吗?可是,我们罐车司机每年休假3个月,只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付冬休工资。冬休工资是搅拌站行业专用名词,是罐车司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有约定冬休工资的,按约定支付,无约定的,应按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遍大同市所有搅拌站,没有不支付冬休工资的。而被告方不但拖欠员工正常工资,而且拒付冬休工资,这合情,合理,合法吗?劳动法第条明确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是必须支付工资的。而劳动法第几条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不支付冬休工资有法律依据吗?
        被告方无可抵赖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搅拌站与其他搅拌站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有生产和运输两个部门,凭什么被告方说生产部就是亲娘养的,而服务于运输部门的罐车司机就不能享有除工资外的福利待遇。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交任何形式的保险,不给劳动者申报个人所得税,甚至厚颜无耻地拒付冬休工资。假如,大同市每个搅拌站都像被告方一样,把违法行为堂而皇之地摆上台面,那大同的罐车司机还有权利可言吗?如果能把被告搅拌站这样拥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主体,与其运输部门的罐车司机的关系说成是平等的劳务关系,岂不是我们因工作死了以后,搅拌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12-1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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