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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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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官司缠身
近日,本站收到多家企业联名反映:2011年至今,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拖欠股权转让款,给多家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和严重损失,赖账至今拒绝赔付。该公司不仅不认真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反而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的行为无效,对多家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甚至一度导致项目停工,几家公司已经损失超数千万元,且数字仍在增长中!
接到几家企业联名反映后,本网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和京宁科技公司,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与调查。
经核实:2003年1月29日,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泽公司将顺通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环三环公司(60%)、创致公司(40%)。该股权已由环三环公司与创致公司所有。
2011年9月10日,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与京宁科技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作出了如下约定:(1)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将顺通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京宁科技公司,转让款2.85亿元;(2)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京宁科技公司向环三环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定金1000万元;(3)京宁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5000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4)创致公司持有的顺通公司40%股权转让至京宁科技公司名下期限为2011年10月28日,顺通公司全部100%股权转让至京宁科技公司名下期限不迟于2012年1月8日;(5)京宁科技公司应于上述相应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股权转让款汇入共管账户;(6)京宁科技公司负责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7500万元、建设工程欠款约1.42亿元,并清偿顺通公司债务13878035元。(7)京宁科技公司未按时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的,应承担应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
本来是一次愉快的合作,可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与京宁科技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京宁科技公司却因缺乏支付能力,仅于2011年9月23日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5000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也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就这样,原本愉快的合作就此破裂。2012年12月28日,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国安公司、京宁科技公司、顺通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再次确认国安公司名下的顺通公司40%股权由创致公司所有,并约定由京宁科技公司在限期内代创致公司向(2007)一中执字第999-1号案件执行法院支付7790.98万元执行款,作为京宁科技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期限届满未支付则协议自动终止。本身是一次中和,是一次解决的机会,可环三环公司和创致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发现,京宁科技公司仍然没有支付能力,仍旧无法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京宁科技再次爽约,让环三环公司和创致公司彻底心寒!
2013年2月5日,京宁科技公司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3年5月31日,京宁科技公司以债务承担方式冲抵支付43007965元股权转让款。包括此前已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在内,京宁科技公司合计仅支付58007965元,剩余股权转让款226,992,035元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27日,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向京宁科技公司邮寄《催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催告京宁科技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欠付的股权转让款226,992,035元支付至共管账户,如逾期未付,将依法解除2011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京宁科技公司收到上述催告函后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京宁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协议的告知函》,通知京宁科技公司解除2011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众所周知,在京宁科技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后,《股权转让协议》的失效本是理所应当,然而2016年6月20日,京宁科技公司竟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的行为无效。该案由北京高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京民终551号民事判决,确认环三环公司、创致公司向京宁科技公司致函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但同时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协议书》约定京宁科技需按约定的期限、付款方式履行代创致公司支付执行款的义务,京宁科技公司未如约履行,《协议书》已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合同目的是在约定时间内获得签约当时的股权转让对价2.85亿元。《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京宁科技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投资建设项目。《协议》签订后,京宁科技公司先是未按期支付5000万元转让款;其后又未按照《协议书》约定代创致公司向执行法院支付7790.98万元执行款作为股权转让款一部分,已构成根本违约,后经原告催告京宁科技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26,992,035元。京宁科技公司一再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早已落空。
另外,京宁科技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清偿1.42亿元欠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主张拍卖顺通公司建设项目,原告已陆续投资数亿元向施工方清偿全部欠付工程款保住并继续建设顺通公司项目。目前顺通公司股权的价值已远远不止2.85亿元,而且完全是基于原告公司的后续投资产生的。
综合以上情形,由于京宁科技公司一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早已落空,可京宁科技公司仍想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此事于法无据,于理不公!
本站认为,无论是出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举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商业圈实在令人不齿,京宁科技公司有义务且必须赔偿与之合作的其他公司的巨大损失,本站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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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3-01-10 14: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