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月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支付10万元定金,卖家当时有另一继承人存在,隐瞒不说,导致不能过户,拖到2020.5月,说房子不卖了,让我另外换房购买,当时房价飞涨,已经买不起,他们存在违约。当时问他拿双倍定金,他不肯。我只能在2020.9月起诉。由于他要先和第三产权人打好官司,我和他的官司被迫终止。2021.9月我家小孩入学年龄到了,我父亲只能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我,产生房屋置换过户费,并且只读了当地的普通小学。2022.2他与另一继承人打完官司,2022.6月通过公证后取得100%继承权。现在又为了拿这套房,因为限购(当时政策一户只有2套房可以拥有)又把另一套房过户给我父亲,产生了2次过户费。一审判决:说我们教育资源缺失证据不足,不提合同中约定的200元一天违约金,只说按租金价格参考,现在房价已比购买时跌了30多万,法官丝毫不提房屋差价,一审判决:只赔偿我所有损失费10万,已包括律师费。我现已支出律师费10万,2次过户置换费将近6万,担保费8000元。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所有损失,为什么法官不按合同约定走,自由裁判权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