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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县刘素霞重审上诉案:邓学平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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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霞被控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邓学平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6年案发至今,刘素霞案已经持续七年了。这起明显的无罪案件,在浪费了诸多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诸多精力之后,是时候来到它最应当停靠的位置——无罪判决。
一、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严重违法、结论违背常识,根本不足采信
司法鉴定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也是判决罪与非罪的关键。之前因为商水县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商水县检察院撤诉。后来又因为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商水县法院重新判决刘素霞有罪。但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根本不足采信。
(刘素霞质疑:为什么一而再再而八的找专家做鉴定?纠纷最开始把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吴某医院资料公开,一个鉴定都不用做,吴某一家的谎言就败露了。找一次专家,做一次鉴定被我们发现漏洞错误就再找一次,按撤诉前已经找了27个专家法医,争议焦点已经解决,所有方对商水,周口,北京鉴定意见无异议了。2018年又跨省湖北硬制造争议。就这样找了32个专家法医。)
1.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均存在根本矛盾
商水县法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豫1623刑初42号判决认定,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意见与前三份鉴定意见特别是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意见不存在矛盾完全错误。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均设立了三个前提条件,即“若能排除既往骨折”、“调查确证系本次外伤作用所致”、“病历及CT诊断属实可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吴某莉的骨折系陈旧骨折,跟公安机关的两份鉴定形成互证互补关系。该三份鉴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所有骨折系一次性形成且该骨折系陈旧骨折。很显然,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骨折系两次形成,且一次系陈旧骨折、一次系新鲜骨折。有关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意见与前三份鉴定意见不存在矛盾的说法完全是指鹿为马。
2.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违法
(1)没有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鉴定,在没有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前提下,重新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缺乏法定理由。2016年9月14日,商水县公安局以吴某莉被伤害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为由,不准予重新鉴定。但其后,商水县公安局却违法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
(2)商水县公安局擅自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违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第十八条也规定:因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刘素霞说,伤情鉴定别说河南省了,商水县都能做,并且控方和刘素霞近7年无异议)
(3)无证据证明湖北崇新的司法鉴定资质不低于北京明正。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很显然,湖北崇新的司法鉴定资质并不高于北京明正。湖北崇新的杜某虽然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他的研究领域是眼科,而非骨科或影像科,缺乏本案鉴定必需的专业知识。辩护人问屈某强,杜某之前是否做过人体损伤鉴定,屈某强先是回答不清楚,后又回答做过。辩护人问屈某强,湖北崇新和北京明正两家机构的资质问题,屈某强表示不清楚。
(4)司法鉴定人杜某经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有屈某强一个人到庭,却多次拒绝回答提问。
(5)关于杜某是否具有本案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屈某强称要询问司法局,他本人不知道。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鉴定机构在决定是否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屈某强对此竟然不知。
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意见的许多结论都违背科学、违背常识
(1)多部权威的教材都确认,骨折2周后才会长出骨痂。但该鉴定意见却认为骨折后1-2周即可长出骨痂,明显违反行内公认结论。
(2)该鉴定意见以2016年3月15日的X线片没有骨痂,认定掌骨指关节处骨折系3月15日形成,违反逻辑常识。3月15日是X光片,清晰度较低,属于一次性成像;3月23日是CT片,清晰度较高,属于立体性成像。两者成像技术不一致,清晰度不一致,根本不能简单的直接进行比较。
(湖北鉴定人故意抛开周口清晰CT,只依据商水模糊的X片得出符合,刘素霞说已经涉嫌犯罪)
(3)一次性骨折,因为供血情况和骨折程度都差异,长出骨痂的快慢亦有差别。同一处骨折,有的部位可看到骨痂,有的部位看不到骨痂亦是常态。不能因为一处看到骨痂,一处看不到骨痂,就得出骨折是两次分别形成。
(4)根据案涉骨折影像资料,从损伤机理的角度,骨折根本无法两次分别形成。
(5)鉴定人咨询的两位影像学专家意见:一个意见是不排除3.15致伤,一个意见是说远端骨折未见骨痂。鉴定人最后直接作出掌指关节处系新鲜骨折,跟影像学专家意见不符。
(6)早期的骨痂,X光片很可能是看不到的。因此X光片上看不到骨痂,不代表没有骨痂,更不代表是新鲜骨折。存在这样的可能,客观上存在骨痂,但是X光片因为技术手段、拍摄角度等原因,DR上看不到骨痂。
(7)即便按照该鉴定意见的说法,根据“两高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2和4.3.3,也应鉴定为轻微伤或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湖北崇新鉴定机构出具的《说明》没有鉴定人签名,且屈某强不对检材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说法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违背。(刘素霞说法庭上屈某强没有否认书面回复是他的,他曲解伤病关系分析,去超范围鉴定骨折时间,按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他们就不应该做湖北鉴定意见)
(8)专家证人王某虎当庭作证,表示同一次形成的骨折因为供血等原因可能会存在骨折愈合速度的不同。简言之,同一次形成的骨折,有的地方能看到骨折,有的地方可能看不到骨折。这种现象在临床法医学上很常见。具体到吴某莉的案件,第五掌骨中远段骨折离指尖更远,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骨折离指尖更近。根据血液循环的原理,血液要经过中远段骨折流向掌指关节处骨折,因此前者愈合更快、后者愈合更慢是非常正常的。也即,如果吴某莉是一次形成的两处骨折,前者可见骨痂,后者见不到骨痂,非常正常。此外,王某虎当庭表示,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骨折比第五掌骨中远段骨折的骨折线更宽,因此后者骨痂生长更慢也属正常。
(9)专家证人王某虎当庭作证,表示吴某莉的两次骨折从损伤机制的角度,根本不可能是两次形成。因为如果存在第五掌骨中远段陈旧性骨折,那么新鲜遭受外力袭击后,应当是旧伤复发、在陈旧骨折处形成新的骨折,而不是陈旧骨折不受影响,反而在其他的地方形成了新鲜骨折。
(10)跟屈国强一问三不知、动辄拒绝回答、动辄回答违反法律规定相比,王某虎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能够对吴某莉的骨折伤情作出有权威依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说明。王某虎一方面认为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甚至很多内容明显违背行内常识;另一方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比较客观。
二、吴某莉有故意不如实陈述的历史,口供真实性存疑,致伤原因成疑
1.吴某莉曾向司法机关陈述,其右手之前没有收过外伤。这跟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意见明显矛盾。证明吴某莉曾经有故意不如实陈述的历史。
2.辩方提供的客观证据监控视频,可以证明吴某莉自行倒地然后诈伤。也即,即便吴某莉倒地导致了右掌骨折,也是自己导致的,并非刘素霞导致的。该份客观证据之前已经提交法院,但法院历次判决书均无体现。本辩护人此次庭审再次向贵院提交。
3.吴某莉侦查笔录称“我倒地的时候右手着地,右手痛的我在地上就没起来”,证明其仅倒地过一次。另外刘某梅和苏某的证言,也证明吴某莉仅倒地过一次。但三人关于吴某莉是被刘素霞打倒在地的说法跟监控视频不符,内容不实。刘素霞当庭称,王某在事发当场称要把刘素霞送进去。
5.司法鉴定只能鉴定出人体损伤形成的大致时段,而不能精准的鉴定出人体损伤形成的精确日期。湖北崇新认定吴某莉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3月15日之外伤所致,明显错误。
6.吴某莉身为被害人、报案人和曾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作证,更加令人怀疑其真实的伤病历史和真实的致伤原因并非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
三、刘素霞案是一起明显的人为操纵的冤假错案
(从刘素霞见到商水和周口鉴定意见书,对两个意见无异议,因为当年我们找的专家也说,一处粉碎性骨折方可轻伤二级,是陈旧伤。商水和周口都没有说和刘素霞有关系,还怀疑他们的材料不真实,如果不是他们欺骗专家弄个误诊,商水和周口都能直接告诉他们是陈旧伤)
1.商水县法院第一次审理本案时体现了一定的责任担当,独立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没有简单的对商水县检察院的指控照单全收。公检机关看到自己办了错案,不愿意面对也不愿意纠正,采取了消极拖延、不予理睬的战术。商水县法院没有直接判决刘素霞无罪,而是裁定检察机关按撤诉处理,这为刘素霞二季埋下了隐患。
2.在刘素霞申请国家赔偿后,公检机关被惹怒,违反相关规定重新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不实的鉴定意见,刘素霞被违法再次追诉。商水县法院这一次没有继续坚守底线,而是作出了妥协和迎合,直接判决刘素霞有罪。刘素霞不服上诉,周口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水县法院这一次不仅未再坚守,相反违法予以迎合。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判决刘素霞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3.周口中院在这个案件中一直很好的承担了守门员的角色。无论是第一次的发回重审,还是这一次的开庭审理,周口中院都在发挥纠错纠偏、刹车制衡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刘素霞案最终取得无罪判决还是存有信心的。
4.本案已经不是简单的疑罪从无,而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刘素霞无罪。特别是湖北崇新出具的这份鉴定意见,根本经不起业内人士的推敲。因为刘素霞的投诉举报,崇新和屈某强、杜某跟刘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屈某强出庭作证不可能客观中立。杜某经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两个鉴定人只有一个人出庭,唯一具有高级职称的杜某拒不到庭接受调查。如果根据这样一份鉴定意见判决刘素霞有罪,那么刘素霞必将继续申诉维权到底。将来到了河南高院或者到了最高法,总也还是会得到纠正,只是或早或晚而已。
综上:之前强行将刘素霞冤判的决策者和司法者,很多已经逮捕入狱,有的也已经免职。试问,苍天饶过谁?作恶者必将会受到上天的惩罚。恳请贵院拿出智慧和勇气,不受前期诉讼程序和一审判决的束缚和影响,排除案外法外因素的不正当干预,依法判决刘素霞无罪,让这起纠纷得到平息化解,让法律尊严得到弘扬和维护。
刘素霞辩护人:邓学平律师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1楼2023-02-27 14:22回复
    这起明显的无罪案件,在浪费了诸多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诸多精力之后,是时候来到它最应当停靠的位置——无罪判决。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3-03-0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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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23-03-1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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