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jd.com),法定代表人 吴双喜,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元。
3,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货退款一万零八百九九元。
4,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责任】三万两千六百九十七元。
5,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3年2月7号,以本人实名认证账号,用本人银行卡在京东商城(jd.com)购买了京东自营旗舰店的苹果14 por Max,外观包装脏乱,疑是重新封装手机,激活也出现问题,有联系京东客服,事后怕麻烦,就没在意。随后在网络定制手机膜和外壳,
一直未使用,一次也没有充电,放在包装盒怕损坏。 因为定制外壳慢加上物流走了几天,等到手机壳,准备贴膜使用的时候发现,外观屏幕有细微划痕,只有在酒精棉擦拭的时候,才能看见,然后就联系客服,客服说给我补偿100元,没办法退货退款,售卖瑕疵品,以次充好,
说我激活了,时间过了7天,线上苹果官方店铺,线下苹果官方店,是14天无理由退换,激活的手机也可以退货,后面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换,随后我在2023年2月18号12315网络平台投诉,在2023年4月6号收到12315回复,说京东态度强硬不予处理,给我撤诉,我等了2个月调解,
就收到这样回复,消费者就维权不了了吗,老百姓就告不了京东商城了吗,典型的店大欺客,我只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截止2023年4月6日,向京东投诉多次,没有人处理原告售后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被告应以故意托延无理拒绝原告售后退款赔偿原告手机款项一万零八百九九元,以欺诈增加罚款赔偿三万两千六百九十七元。
售后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属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jd.com),法定代表人 吴双喜,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元。
3,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货退款一万零八百九九元。
4,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责任】三万两千六百九十七元。
5,判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3年2月7号,以本人实名认证账号,用本人银行卡在京东商城(jd.com)购买了京东自营旗舰店的苹果14 por Max,外观包装脏乱,疑是重新封装手机,激活也出现问题,有联系京东客服,事后怕麻烦,就没在意。随后在网络定制手机膜和外壳,
一直未使用,一次也没有充电,放在包装盒怕损坏。 因为定制外壳慢加上物流走了几天,等到手机壳,准备贴膜使用的时候发现,外观屏幕有细微划痕,只有在酒精棉擦拭的时候,才能看见,然后就联系客服,客服说给我补偿100元,没办法退货退款,售卖瑕疵品,以次充好,
说我激活了,时间过了7天,线上苹果官方店铺,线下苹果官方店,是14天无理由退换,激活的手机也可以退货,后面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换,随后我在2023年2月18号12315网络平台投诉,在2023年4月6号收到12315回复,说京东态度强硬不予处理,给我撤诉,我等了2个月调解,
就收到这样回复,消费者就维权不了了吗,老百姓就告不了京东商城了吗,典型的店大欺客,我只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截止2023年4月6日,向京东投诉多次,没有人处理原告售后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被告应以故意托延无理拒绝原告售后退款赔偿原告手机款项一万零八百九九元,以欺诈增加罚款赔偿三万两千六百九十七元。
售后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属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