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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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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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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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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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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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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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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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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7-06 13:15回复
    法条分享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07-0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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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7-06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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