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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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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系诈骗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诈骗话术脚本、诈骗信息内容、账册、分赃记录及手机短信、微信、QQ、钉钉等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为“明知”,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的除外:(1)行为人系诈骗团伙发起股东、业务主管或小组长的;(2)行为人系诈骗软件、网站、支付链接的研发、销售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或维护者,诈骗话术角本编写者或诈骗技能培训者;(3)拨打电话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非真实身份的;(4)将电话号码使用改号软件进行更改后拨打电话的;(5)多次参加交流诈骗经营模式、引诱增加被骗客户、赃款赃物洗钱、处理投诉、善后安抚被害人的业务会议、培训的;(6)公安机关抓捕时试图毁坏电脑、U 盘等存储介质,或试图进行格式化等删除操作,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话术角本、交易信息、资金往来、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丢弃、毁灭证据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是诈骗的情形。


IP属地:云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7-29 11: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