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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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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挂靠、借用资质、非法分包、转包的存在,实际施工的经常不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而是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甚至与承包人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人。因此造成实际施工人的来源和签订合同的名义五花八门,进而导致在工程价结算款支付时,会因为谁是实际施工人,谁有权索要工程款而发生纠纷,这类纠纷占建设工程纠纷的比例常年居高不下。
因此,怎么认定实际施工人,成了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人民法院的关键问题。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
实践中,往往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了标的工程,但往往因准备不充分、举证不能或者时效届满,而丧失了主张自身权益的最佳机会,这就需要耐心准备、积极举证,争取最佳诉讼效果。
本律师常年从事工程类纠纷,曾服务各大中型工程类企业,如有咨询,可后续联系。


IP属地:天津1楼2023-08-23 13:54回复
    我现在就是遇见这问题了,起诉到法院说实际施工人认定不了,我做工程的除了没垫资其他都是我做的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3-28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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