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查补了近亲属档案中体现本人年龄的材料,以及初中毕业证书,但此项材料形成时间均晚于档案最早记录,不能作为年龄认定有效证明材料。基于X同志人事档案核查情况,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由1969年涂改为1971年)出自1983年填写的《入团志愿书》,在整本档案仅出现一次涂改,此项材料记录1977年-1982年就读小学,而其他期间档案材料记录1978年至1983年就读小学;1983年至1986年就读初中,如出生日期为1971年,时年6.7岁上小学、11.12岁上初中,相对符合逻辑,如该同志为1969年,则时年8.9岁上小学、13.14岁上初中,同时,该同志的哥哥出生日期为68年2月,不符合一般逻辑。综上,按照人事档案核查结果,初步认定x同志出生日期为1970年。可以这么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