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工商部门获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陆丰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市某供销社农资供应站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农资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对原告某镇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起诉陆丰市工商局钓鱼执法一案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涉农案件,原告销售不合格化肥是事实,被告陆丰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和扣押涉案货车,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和扣押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请求赔偿的理由不充分,其诉求应予驳回。
陆丰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将以该案一审胜诉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损农坑农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对原告某镇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起诉陆丰市工商局钓鱼执法一案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涉农案件,原告销售不合格化肥是事实,被告陆丰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和扣押涉案货车,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和扣押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请求赔偿的理由不充分,其诉求应予驳回。
陆丰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将以该案一审胜诉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损农坑农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