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政府依据授田记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於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有充足的农耕的时间,不会因为长期服役在外而耽误农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