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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下班回工作消息竟然获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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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的这个热搜词条,俺是真的惊了!该案还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下班也要回工作消息,可算太普遍了,想必这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共鸣。话不多说,还是先看看他是怎么夺回属于他的一切。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于是李某便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
而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该案的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科技让我们的生活、工作变得便捷方便,但同时也将我们生活与工作间的界限悄悄模糊化。许多的网友不禁感叹法院的人性执法,表示个人支持法院的判决,但却不敢转发到工作群里。
但怎么才算是“隐形加班”呢?

目前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加班认定或者微信沟通算不算加班的规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更多是通过工作地点和内容来判定是否是加班的。
不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以理解为加班是一种出于用人单位意志、意愿、安排下劳动者在平时标准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外,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活动(其实也包括下班之后的开会培训、跟客户沟通咨询、线上开会报告等)
法律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要加班费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情况需要劳动者先跟老板协商索要,协商不成再主动向劳动行政部门(也叫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举报、仲裁、诉讼的,要先劳动仲裁才能再诉讼!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简单的说,就是劳动报酬相关的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前去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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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4-01-25 16: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