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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案例:承诺 "业绩未达标即离职" ,这样的约定解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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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案例:承诺 "业绩未达标即离职" ,这样的约定解除合法吗?
梁小姐于2020年1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科技公司与梁小姐签订一份“绩效改进确认书”,约定11月至12月30日为“绩效改进期”,这期间梁小姐“绩效改进”的具体目标为KPI总数达到5;若“绩效改进期”满后,梁小姐接受考核时显示所有指标的总数均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则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未能达到标准,科技公司有权对梁小姐进行岗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12月30日,科技公司因认为梁小姐在“绩效改进期”内“绩效改进”未达标,于是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与梁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梁小姐认为双方并未协商一致,他提出仲裁申请,主张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府赔尝金。
结 果
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向梁小姐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尝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虽与梁小姐签订有“绩效改进确认书”,约定如梁小姐未能达到绩效标准,科技公司有权与梁小姐解除劳动关系,但科技公司在认定梁小姐绩效考核不达标时,却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即使梁小姐未满足绩效要求,在梁小姐未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梁小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梁小姐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科技公司也可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另行与梁小姐进行协商,这样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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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4-01-26 09: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