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承载着千百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于药品的监管,犹如一位严谨的编辑,严格把关每一个细节。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的名称也如同作品的书名,以独特而精准的方式传递着其特性和功效。药品领域存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三个不同的名称。他们各自的概念、功能、使用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意在带领大家用最浅显的方式了解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之间的关系。
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其特点是通用性,并且能以简洁而明确的方式传达着其基本概念和功能。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命名,用于标识药物的成分和作用。通用名称是药品的基础,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理解和使用。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使用应当显著、突出。
鉴于药品通用名称是法定名称,具有公共属性,不能作为商标被某一个特定主体注册和独占使用。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在药品通用名称中,国际非专利名称(INN)的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不得作为药品商品名称或者药品商标。如大家所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诺氟沙星(Norfloxacin)和二甲双胍(Metformin)等均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由于药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药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会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商标和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相同或者近似,都会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虽然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标签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其对于公众来说施以一般注意力却难以识别和记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便于认读和记忆的药品商品名进入大众的视野。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不同药品企业生产同一产品所用的不同名称,即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其特点是专有性。药品商品名称代表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因此,药品商品名称之间不得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虽然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都具有区分不同药品来源的作用,但是二者在注册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起定的区别。
药品商品名称在满足《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药品商标在符合药品监管法律规定,如《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等情况下,才能作为药品商品名称被主管机关核准使用。
药品商品名称只能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而且,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也有不少特殊规定,例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章中指出: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等。
与药品商品名称相比,药品商标则可包含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符号等广泛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要素的组合。因此,药品商标则完美的呈现了其作为商标的用途,即识别产品来源。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第六章中: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在实际的药品市场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药企将药品商品名称注册成为商标,一方面在实际使用中方便消费者识别品牌,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于品牌的宣传和保护。
以我们常见的下图泰诺林品牌的退烧药为例,在其说明书上显著标注的“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为该药品的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商品名称为“泰诺林”。而字体较大的“泰诺”和“TYLENOL”为其药品商标。
综上,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药品商标的使用在具有一定的创造空间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药品和商标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制药企业应当尽早注册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提前制定品牌战略,完善自身的品牌布局,从而在市场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做到确权和维权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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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药品的名称也如同作品的书名,以独特而精准的方式传递着其特性和功效。药品领域存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三个不同的名称。他们各自的概念、功能、使用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意在带领大家用最浅显的方式了解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之间的关系。
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其特点是通用性,并且能以简洁而明确的方式传达着其基本概念和功能。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命名,用于标识药物的成分和作用。通用名称是药品的基础,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理解和使用。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使用应当显著、突出。
鉴于药品通用名称是法定名称,具有公共属性,不能作为商标被某一个特定主体注册和独占使用。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在药品通用名称中,国际非专利名称(INN)的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不得作为药品商品名称或者药品商标。如大家所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诺氟沙星(Norfloxacin)和二甲双胍(Metformin)等均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由于药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药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会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商标和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相同或者近似,都会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虽然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标签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其对于公众来说施以一般注意力却难以识别和记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便于认读和记忆的药品商品名进入大众的视野。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不同药品企业生产同一产品所用的不同名称,即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其特点是专有性。药品商品名称代表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因此,药品商品名称之间不得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虽然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都具有区分不同药品来源的作用,但是二者在注册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起定的区别。
药品商品名称在满足《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药品商标在符合药品监管法律规定,如《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等情况下,才能作为药品商品名称被主管机关核准使用。
药品商品名称只能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而且,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也有不少特殊规定,例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章中指出: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等。
与药品商品名称相比,药品商标则可包含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符号等广泛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要素的组合。因此,药品商标则完美的呈现了其作为商标的用途,即识别产品来源。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第六章中: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在实际的药品市场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药企将药品商品名称注册成为商标,一方面在实际使用中方便消费者识别品牌,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于品牌的宣传和保护。
以我们常见的下图泰诺林品牌的退烧药为例,在其说明书上显著标注的“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为该药品的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商品名称为“泰诺林”。而字体较大的“泰诺”和“TYLENOL”为其药品商标。
综上,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药品商标的使用在具有一定的创造空间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药品和商标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制药企业应当尽早注册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提前制定品牌战略,完善自身的品牌布局,从而在市场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做到确权和维权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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