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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前律所】不拴绳的狗与受伤的人😢,谁来为这场意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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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宠物饲养的流行,伤人事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 年 8 月 26 日早晨 5 点左右,赵某在珲春某小区散步时,遭遇未拴绳的崔某的狗追赶,因恐惧摔倒导致腰部骨折。当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崔某承诺赔偿,赵某住院 9 天后出院,但崔某未履行协议,赵某遂将其诉至珲春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崔某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崔某辩称赵某是在其提醒后退时摔倒,且自己是好心扶起并送医,赵某的受伤与宠物犬无关,赔偿协议是赵某在空白页签字后伪造的。承办法官王晶审理后认为,赵某提供的协议已明确表明是宠物犬造成赵某受伤,崔某提出协议无效却未提供证据,且协议签字内容和书写习惯合理,故法院对崔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赵某因受未牵领的犬只惊吓摔倒骨折,崔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最终判决崔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 8749.27 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防范危险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犬外出时,应用绳索牵引并给犬只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伤害他人或动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IP属地:浙江1楼2024-03-05 14:06回复


    IP属地:浙江2楼2024-03-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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