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建湖花园居委会工作人员来小区清理楼道杂物。这本是一件好事,应该得到居民的支持,但这些工作人员办事只考虑结果不考虑过程,口口声声说要完成任务而侵犯居民财产权。本人由于工作原因未及时处理(本打算星期日自行处理),今天中午发现楼道里洗衣机、电磁炉等都被丢在过道上,就跟工作人员讲"我们自己把这些东西整理到车库里,请不要扔了… "居委会工作人员说"你们是逾期未处理,给过你们机会,你们理应承担… ",居委会某男性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盛气凌人,并把东西从二楼往下扔,与居民发生肢体冲突。试问:这位工作人员,是谁给你的底气,如此冠冕堂皇地以工作为名,侵害居民;是谁给你的勇气,在老百姓面前摆出"杀人"的气势?难道为了完成任务就可以侵犯我们居民的财产权吗?就可以用咄咄逼人的言语和拿上级的规定来掩盖自己办事方法存有问题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