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最初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已经是明目张胆的偏袒了。被几乎所有人忽略的另一个差异是在征询意见稿中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过错离婚的财产分割】 因男方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八条【离婚权益保障】 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扰女方看望子女。这两条在最终版本里彻底消失了,整个条文中都没有了,而不是被挪到了其它地方。所以这是一个某种奇怪的妥协版本?
第四十七条【过错离婚的财产分割】 因男方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八条【离婚权益保障】 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扰女方看望子女。这两条在最终版本里彻底消失了,整个条文中都没有了,而不是被挪到了其它地方。所以这是一个某种奇怪的妥协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