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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到期,二房东打算强行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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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房合同上写了租期是一月十号到四月十号,但备注了个续租的条款,时间是四月十号到六月十号,这部份月租是加了点的。我之前三个月租金已经付清。之后四月五号(除了第一个月,之后每月都是提前五天交房租)已经给了二房东续租的房租,微信上标明是房租,且对方已经收了,有记录。后来他反悔不想租了,我不同意,他就打算强行赶我走。
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续租这个条款是不是事实上已经生效,我现在仍在租期内?如果算租期内,房东强行破门或者拆门,停水停电是否违法?另外,这份合同没有就双方谁违约后果有任何描述。就简单写了不能转租,养宠物什么的,关键的内容就我上面说的那些。我坚持不想走,告诉他想强行解除合同就去法院起诉的做法合理吗?麻烦大家了。谢谢!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4-21 18:38回复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4-2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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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把续租条款说一下,怎么写的? 约定了到期必然续租?还是优先续租?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4-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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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实际上法律赋予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对方违约就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你问的是,二房东违约了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严格意义上来说,有。但是法律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必须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因此如果对方只是“通知”你解约,那这种“通知”,哪怕是书面的,也显然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房东也好,二房东也好,要解除和你的租赁合同,必须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我个人认为租客对于房屋的承租权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用益物权”(但这一点有争议),民法典第323条和第32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即使是所有权人也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但无论如何在租赁合同被解除前,你对房屋都属于有权占有,哪怕是房东都没权利赶你出去,更没权利动你的东西。如果房东也好,二房东也好到时候搬你东西,你报警但警察纵容对方的话,这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去告公安局。假设你和二房东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并且对方违约是板上钉钉的事,其实你该考虑的应该是主张多少赔偿的问题。建议参看民法典第584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第61和第62条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据此计算损失,请求对方赔偿。


        IP属地:上海7楼2024-04-2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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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赋予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代价是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是法律规定守约方同样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楼主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


          IP属地:新疆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4-2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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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而已,不存在违法。你可以要求他退回已交房租,并承担他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4-22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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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什么,你就把房里东西全打烂了也就是个经济纠纷。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4-2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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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各位的回答,房东认怂了,我可以住到期限结束再走~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4-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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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关系都这样了,就算你继续住,他也会恶心你,想帮法把你赶走,不如要点赔偿。


                  IP属地:湖北12楼2024-04-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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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07-0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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