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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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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违规操作。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又经历了一审二审,韩玉萍又申请检察监督,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后决定书,再到省法院终结审查。至目前,已经定案多年。没有任何原因可以启动再审,严重脚踏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焦作中院王长坡能以检察建议提交法官会,提交审判委员会申请再审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检察建议和监督只能提一次,省检察院己经对再审程序做出驳回的决定,市检不能通过省检做出的已经做出驳回的决定重新提起再审建议。如果纯粹是院长发现启动,也应该慎重启动,因为已经生效多年,并申请执行多年,案件也没损害公共利益,为何启动程序?这里面是否体现出对韩玉萍的过度保护?
二,本案本就是韩玉萍与韩拥军串通炮制的一起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法关于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意见,这起诉讼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承认,双方形不成对抗,以此来掩盖案件事实,其次,双方急于请求法院主持达调解协议,以此来形成既定事实,把焦作法院当成一杆枪,达成自己非法目的。在本案原一审中,如果不是韩有才及时赶到法庭,他俩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三,大量的借款数额仅仅只有借据或者欠条,无任何转账银行流水进入永承公司账户,现金交易证据不足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体现。第四,借据或欠条落款处是先章后字,完全就是事后补写。其串通一气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小股东韩有才的利益,中站法院一审庭审记录韩拥军陈述予以证明。
三,沁北砖厂与永承公司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两个单位股东不同,各自有自己的账户,虽然会计使用一个人,但账目均是独立的。作为两个单位法人代表的韩拥军滥用代表权,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与屈庆江办的厂,不能由其他单位承担后果。
四,韩拥军滥用代表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我们保留追责的权利。
五,其实,对于借款人是韩拥军与沁北砖厂,韩玉萍是明知的。因为她每次领利息,均是沁北砖厂给她支付的,上面加盖的是沁北砖厂的章。也即,当初借款合同的双方都知道彼此为谁。不能事后任意扩大责任主体。
六,焦作市永承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借韩玉萍款项,公司账户也没有收到此款项。
1.七,河南省检察院对韩玉萍的监督申请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了豫检民(2020)41000000371号不支持监督韩玉萍的监督申请的决定书。河南省检察院审查认定,韩玉萍诉借款除焦作市永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拥军出具的借据外,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年6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终结了韩玉萍的再审申请。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4-25 10: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