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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凭什么说物业服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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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中,
最常听到的就是物业费服务不到位,
所以才不交!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不交物业费,凭什么说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明白了,物业按照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道德上也站不住脚
首先,你不缴费,没有资格说物业服务不到位。去饭店,没付钱,看别人吃了,觉得饭店烧的不好,指责饭店,没这个道理,要说不好,也是交了饭钱的吃了后才有资格,要不然你没有。物业费也一样,你不交费,占别人便宜,搭交费业主的便车,你没有资格说物业不好?如果你非要说物业做的不好,物业也可以说是因为你们不缴费业主造成的,你们不交费,导致服务下降!
第二,即使物业服务不到位不等于没有服务。服务存在瑕疵可以要求整改,你享受了服务不缴费就是违约,比如大家经常网购:一个商品买回来,有点瑕疵,你可以退货,你也可以要求店家补偿。物业服务也是这样,你一个说退货,不行,你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你可以要求物业整改或者您还不满意,起诉物业违约要求减免物业费,看法院怎么判?但是你不能不交物业费,因为物业他毕竟提供了服务。
合同上说不过去
物业不是万能的。你所谓的不满意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你所谓的物业服务到位不是凭自己的感觉;你所谓的瑕疵不能凭空捏造;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来的,作为业主,我们要理性维权,更要明白哪些是物业的责任,而哪些不是物业的责任,物业不是万能的,任何不基于服务合同来的不满意,不到位,管理瑕疵都是站不住脚的,你以为的真的不是你以为的!
物业人真的不容易,一年365天,每天守护业主们的家园,最希望的就是得到大家的认可,你不交物业费,他们可能就发不出工资,更没法回家过年。如果您真觉得物业有什么地方做的不满意的,可以和物业沟通解决,我相信一个好物业是不会对业主的诉求置之不理的,同样希望业主能理解物业人的艰辛,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IP属地:山西1楼2024-05-07 08:56回复
    福建业主质疑停车费过高,维权时被置业顾问开车碾压,看来物业是非取消不可了
    最近在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嚣张的物管人员硬是开车从维权的业主人群中冲了过去,造成了多人伤亡的惨剧。
    事情的缘由是物业公司无缘无故地抬高了业主小区内停车收费的标准,业主出面维权,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提到的这一幕。
    笔者查阅了一下权威期刊对物权法中车库停车位等所有权归属的解读,明确规定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既然属于业主,那么物业有什么权利来进行买卖和租赁呢?物业和发展商又有什么权利用业主的物权来向业主收费呢?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给发展商这样的特权:业主自己花钱买了房子,还要长期每月固定向发展商缴纳物业费,还要受发展商和物业欺侮,发展商强加给业主的物业合同为什么要业主无条件接受?现在是市场经济,为什么发展商及其物业却享受着凌驾于市场经济规则之上的特权?
    发展商前期指定的物业服务实际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买强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他们的物业服务不经过招投标等竞争性谈判,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发展商及其物业拟定,业主必须无条件接收,解释权还要归发展商及其物业,其实这跟市井里黑社会收取保护费如出一辙,是早应该取消的怪胎,建议国家永久取消发展商前期物业服务这一带有黑社会性性质的市场怪胎,还老百姓一个公正和谐的家园。


    IP属地:广东2楼2024-05-0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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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4-05-0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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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有必要存在吗?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5-1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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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业主质疑停车费过高,维权时被置业顾问开车碾压,看来物业是非取消不可了
          最近在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嚣张的物管人员硬是开车从维权的业主人群中冲了过去,造成了多人伤亡的惨剧。
          事情的缘由是物业公司无缘无故地抬高了业主小区内停车收费的标准,业主出面维权,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提到的这一幕。
          笔者查阅了一下权威期刊对物权法中车库停车位等所有权归属的解读,明确规定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既然属于业主,那么物业有什么权利来进行买卖和租赁呢?物业和发展商又有什么权利用业主的物权来向业主收费呢?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给发展商这样的特权:业主自己花钱买了房子,还要长期每月固定向发展商缴纳物业费,还要受发展商和物业欺侮,发展商强加给业主的物业合同为什么要业主无条件接受?现在是市场经济,为什么发展商及其物业却享受着凌驾于市场经济规则之上的特权?
          发展商前期指定的物业服务实际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买强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他们的物业服务不经过招投标等竞争性谈判,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发展商及其物业拟定,业主必须无条件接收,解释权还要归发展商及其物业,其实这跟市井里黑社会收取保护费如出一辙,是早应该取消的怪胎,建议国家永久取消发展商前期物业服务这一带有黑社会性性质的市场怪胎,还老百姓一个公正和谐的家园。


          IP属地:贵州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4-06-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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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上国务院小程序留言建议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4-06-2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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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扰了,我这边专注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和维保)、一建、二建、安全工程师、一消二消等考证,正规机构,全国连锁一百多家分校
              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4-06-2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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